邓某故意杀人、张某包庇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适当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行为人邓某的定罪问题,辩护人辩称行为人邓某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邓某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合议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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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厦刑初字第41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182号。
2.案由:邓某故意杀人、张某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能云。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男,24岁,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工人。1994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贺菊英福建省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化名张某,女,23岁,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无业。1994年3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费克俊福建省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庆玉;审判员:郭福全欧阳孜。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平;代理审判员:邹南榕叶邵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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