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诬告陷害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英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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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4)法刑初字第91号。
2.案由:周某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丽敏。
被告人:周某,女,31岁,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工人。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刁成路江苏省宝应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连群;审判员:朱军汪强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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