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等拐卖妇女案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方 单位:
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和适当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拐卖人口犯罪作了重要的补充、修改。修改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3)沪铁中刑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3)沪高刑终字第125号。
2.案由:卞某等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吴云。
被告人(上诉人):卞某,男,34岁,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1992年9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建辉安徽省蚌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又名曾某,女,31岁,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农民。1992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方;代理审判员:徐林宝李建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松麟;审判员:叶茂才;代理审判员:刘志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