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德刑终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杰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必须是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竹县人民法院(1994)绵刑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德刑终字第63号。
2.案由:苏某等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达秀。
被告人(上诉人):苏某,女,68岁,汉族,四川省绵竹县人,农民。1994年2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毛伟四川省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78岁,汉族,四川省绵竹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罗群革四川省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广鑫;审判员:林华友;代理审判员:殷万辉。
二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年生;审判员:史小立谢祖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