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4)嘉刑初字第2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曰良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故敲诈他人钱财时,对被害人殴打、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特征,构成抢劫罪。另一意见认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4)嘉刑初字第298号。
2.案由:郑某等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敏。
被告人:郑某,男,21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无业。1994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张某,男,19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农民。1994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被告人张某之父。
辩护人:赵彩莲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8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无业。1994年6月8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17岁(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原系上海大学嘉定东校区车队修理工。199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刘某1,系被告人刘某之父;逢某,系被告人刘某之母。
辩护人:关斌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日良;代理审判员:徐闻翌;人民陪审员:朱世瑛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