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等绑架勒索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4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应参 单位:
滕某、黄某绑架勒索案是百色地区建国以来的首例。本案发生后,《广西日报》、《右江日报》、百色有线电视台等各家新闻机构予以报道,影响极大。法院依法严惩了罪犯,社会反应较好。
本案经二审,进一步澄清了滕某、黄某的绑架勒索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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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百中刑初字第2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429号。
2.案由:滕某等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代理检察员零发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潘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潘某1,系潘某的父亲。
被告人(上诉人):滕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个体汽车司机。1994年3月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农民。1994年3月因本案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靖州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黄天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天禄,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桂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小婴;代理审判员:廖志胜黄荣联。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国超;审判员:马济春;代理审判员:陈俊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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