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传播性病案
案由:
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4)狮刑初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秀宝 单位:
传播性病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所增加的罪名,刑法典中并无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来,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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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4)狮刑初字第110号。
2.案由:郑某传播性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激洋。
被告人:郑某,男,45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1994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世达;审判员:黄秀宝;代理审判员:郑祖建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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