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贩卖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党爱萍 单位:
本案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具体贩毒数量的认定。由于未查获毒品,本案行为人和另案处理的各犯罪人对毒品数量的供认又不一致,故对各被告人共同贩毒的实际数量如何认定就颇值得研究。根据已有材料,周、赵二犯参与贩毒4次,数量大,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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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93号。
2.案由:周某等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代理检察员樊百安。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28岁,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农民。1992年8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马瑛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女,22岁,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1992年8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万晓红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祥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普;审判员:涂建宁;代理审判员:郝明。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华;审判员:党爱萍;代理审判员:张景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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