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徇私舞弊案
案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

四川省叙永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1994)叙刑初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珐桂 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或称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构成徇私舞罪,首先,主体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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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1994)叙刑初字第110号。
2.案由:童某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简世忠。
被告人:童某,男,47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分水派出所民警,一级警司。1994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翟宗文四川省叙永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静;人民陪审员:张文新贺俊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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