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辩护、上诉、第二审程序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刑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凌汉 单位:
本案是一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二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行为人郑某向果品食杂公司借款5万元是用的个人名义,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则认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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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1993)泰刑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刑终字第4号。
2.案由:郑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东金,代理检察员王阿敏。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又名郑某1,男,45岁,汉族,福建省长泰县人.福建省长泰县工业供销公司经理。1993年6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黄伟凡福建省漳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清江福建省漳州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丽新;人民陪审员:林翠兰叶水燕。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瑞龙;审判员:陈荣王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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