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故意伤害、余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证据、抗诉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刑终字第34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治富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都是围绕着行为人余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共犯、是有罪还是无罪来进行的。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即发现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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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刑初字第187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刑终字第3485号。
2.案由:范某、余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跃。
被告人(上诉人):范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江津市人,汽车驾驶员。于1994年3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枫四川省重庆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鲁争鸣四川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光琴,四川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男,26岁,汉族,四川省江北县人,工人。于1994年3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邹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全模;人民陪审员:贺侨怀方宪成。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焉光福;审判员:夏乾良;代理审判员:马朝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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