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盗窃案 证据、抗诉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终(抗)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延风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赃物的价格如何进行计算。在一审判决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赃物价格的计算,采纳其委托杨浦区供销物资公司将赃物以废旧电动机进行核价的证明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在案发后已把缴获的赃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刑初字第59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终(抗)字第70号。
2.案由:范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家银。
被告人:范某,男,19岁,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欧某,男,18岁,汉族,四川省纳溪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毛某,男,31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朱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罗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祥铸;人民陪审员:张鸿飞张启祥。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杰;审判员:经天洁;代理审判员:张佩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