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绑架勒索案 第一审程序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法刑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新华 单位:
本案从逮捕被告人到一审判决仅隔6天时间,在审判程序上适用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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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刑初字第46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浙法刑终字第150号。
2.案由:吴某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勤,代理检察员卢岩修。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岁,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1994年4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徐巧云浙江省永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晓鸣;人民陪审员:吕岩严应真武。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美清;代理审判员:方达项光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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