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诉拓某等诽谤宣告无罪案 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上诉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延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洋 单位: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法律规定这种犯罪,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名誉、人格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对诽谤罪与非罪定了严格的界限。构成诽谤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即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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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1993)延刑初字第117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延刑终字第3号。
2.案由:严某诉拓某等诽谤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严某,男,50岁,汉族,陕西省户县人,陕西省延安地区公路管理总段段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德玉陕西省延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甄勇陕西省延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拓某,男,42岁,汉族,陕西省佳县人,陕西省延长县石马科煤矿工人。
一审辩护人:李百一陕西省延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陕西省延安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乔某,男,36岁,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安大学教师。
一审辩护人:张怀荣陕西省延安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军;代理审判员:陈延明任世平。
二审法院: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学;审判员:郭安民;代理审判员:艾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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