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假冒商标案 上诉、第二审程序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过去是以假冒商标罪定性处理的,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它从假冒商标罪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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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4)天刑初字第43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刑终字第260号。
2.案由:张某假冒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力、王灏。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25岁,汉族,河南省南阳县人,个体工商户。1993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雪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欧阳旭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张志毅艾克木。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淑兰;审判员:肖虎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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