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抗诉、辩护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抗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治云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以及审判机关观点的分歧在于怎样看待谢某的行为的性质,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该说从一审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二审、再审宣告无罪,其差异是悬殊的。受贿罪(索贿的除外)的概念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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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1)州法刑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甘法刑一上字55号。
再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抗字第4号。
2.案由:谢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锦汉,检察员康晓明。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男,58岁,汉族,甘肃省康县人,原系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局局长。1991年4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建国甘肃省兰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王卫民甘肃省兰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庆志安甘肃省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源;代理审判员:拉玛才让沈晓发。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文骏;审判员:任士彩;代理审判员:崔坚。
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振平;审判员:梁国海;代理审判员:李祥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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