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贪污、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受贿案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案由: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1号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这是一个案情极为复杂同时社会影响极大的重大案件。本案的审理有一点是十分值得借鉴的: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地坚持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理论去分析案情,从而切实地把握了案件的本质,并准确定罪和量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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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刑初字第214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黔刑经终字第112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1号。
2.案由:闫某贪污、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志、董岚,代理检察员刘伟、叶亚玲、付德贵。
被告人(上诉人):闫某,女,61岁,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原系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1993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肖常纶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青,北京市元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审判员:杨亚新赵成能;代理审判员:杨蓉蒋竹青。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湘娟;代理审判员:张任坚徐彬赵福全刘昌杰。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英;审判员:白富忠汤鸿沛杜伟夫;代理审判员:康健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6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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