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诬告陷害案 死刑复核程序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核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毅刚 单位:
本案行为人李某在担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省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审核股份公司债转股、增资扩股、股票上市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43万元、股票8万元、健身器1台的巨额财物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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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43号。
复核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核字第6号。
2.案由:李某受贿、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泽、冯亚辉。
被告人:李某,男,54岁,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原系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厅级)。1993年8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凤先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宝珠,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毅刚;审判员:刁黎颖;代理审判员:涂国华。
复核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卫国;审判员:苟永俊杨伟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4日。
复核裁定时间:199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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