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4)仪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志诚 单位:
1.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美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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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4)仪民初字第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柯某,女,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仪征市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职工,住XX生活区XX村XX栋XX室。
被告:王某,男,1948年6月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县人,住美国纽约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德松;审判员:徐萱;代理审判员:彭辉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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