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万某离婚继续扶养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景县梁集乡五门村

景县梁集乡五门村

景县孙镇乡万庄村

文书字号:
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民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峻山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离婚后,由谁扶养的问题。
本案二审法院用判决的方式准予李某与万某离婚后继续扶养万某,从判决结果看,这是一种特殊的结案方式,下面对本案作几个问题的阐释。
1.应否准许双方离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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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1992)景法民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民终字第50号。
2.案由:离婚(继续扶养)。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27岁,汉族,景县XX乡XX村农民。
被告(上诉人):万某,女,29岁,汉族,景县XX乡X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万某1,男,37岁,汉族,景县孙镇乡万庄村农民,系万某之三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洪信;代理审判员:李景坤王炳茹。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章;审判员:李兰荣袁玲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6日(因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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