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诉朱某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台北市邮局

悉尼大学

四川省绵阳市川粮车队

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邮政局

南京中山集团经营公司

南京半导体器件总厂

武汉市汉阳县邓南中学

南京第13中学高级

南京东南大学

江苏省南京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3)鼓民初字第10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志俊 单位:
这件继承纠纷案,涉及到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诸多法律关系,关键还是要查清事实。在能否推翻产权证这一问题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提供赠约后,法院通知原告到庭质证。除产权证外,原告提供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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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3)鼓民初字第1035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女,84岁,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XX市XX段XX巷X号。
原告:朱某1,男,61岁,无业,台北市邮局退休职员,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2,男,64岁,悉尼大学职员,住澳大利亚悉尼市。
原告:朱某3,女,59岁,四川省绵阳市川粮车队退休干部,现住XX大学宿舍。
诉讼代理人:顾培江苏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男47岁,南京邮政局美工,住南京市XX庄XX号。
原告:蒋某,男,43岁,南京中山集团经营公司业务员,住XX大学宿舍X幢X号。
原告:蒋某1,男,31岁,南京半导体器件总厂助理工程师,住址同上。
被告:朱某4,女,78岁,武汉市汉阳县邓南中学退休教师,住武汉市XX厂四街坊平房XX栋X号。
诉讼代理人:肖某(朱某4妹婿)男,南京第13中学高级教师,住南京市XX路XX号9幢。
被告:朱某,女,62岁,南京东南大学教授。
诉讼代理人:陈振堃江苏省南京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化健;代理审判员:朱志俊黄清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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