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黄某房屋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1994)惠阳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东华 单位:
本案中的原告,当初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能够对她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为条件,买一幢房子,在房产证上将被告列为共有人。但从原告买了43号楼并将被告在房产证上列为共有人后,被告就完全改变了对原告的态度,不理睬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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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1994)惠阳民初字第27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惠阳县XX镇XX村X号。
诉讼代理人:卢惠嫦广东省惠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63年7月出生,惠阳县永湖镇凤咀管理区凤咀村人,现住XX镇XX村X号,无业。
诉讼代理人:罗成山广东省惠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火兴;代理审判员:黄金明朱俊明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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