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全某房屋确权案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梧法民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衣明秀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全某拥有该屋的部分产权,理由是:(1)双方对建房有口头约定。全某指出,在1987年11月间的一次家庭会议上,曾某夫妇与全某口头约定共建房屋,有部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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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1991)万民初字第51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梧法民终字第2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男,1931年9月出生,广东省宝安县人,香港商人,住香港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燕南谢秋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全某,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系梧州市万秀区城建局干部。
一审诉讼代理人:欧瑞琼黄尚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覃耀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苏伟雄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凤珍;代理审判员:梁新林李祖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洁华;代理审判员:陈华容麦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9日(经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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