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赵某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阿克苏市第二建筑公司

阿克苏地区中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阿中法民终字第2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浩敏 单位: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买卖事实也供认不讳,实质问题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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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1993)阿市法民初判字第56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阿中法民终字第279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男,汉族,54岁,阿克苏市第二建筑公司工人,住XXX路居民点。
诉讼代理人:袁健民阿克苏地区中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汉族,31岁,住XXX路居民点。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鲁川;代理审判员:郭敏辉;代理审判员:马荣。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浩敏;代理审判员:顾金友;代理审判员:李伟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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