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安市书院门淡江商行

西安台联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1993)未民初字第0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日益增多,尤以商品房买卖纠纷最为突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增加了难度。
1993年6月在全国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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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1993)未民初字第098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31岁,西安市书院门淡江商行职员。
诉讼代理人:罗某,西安台联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西安市未央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退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世界;代理审判员:冯霁薄小荣
6.审结时间: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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