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沈阳市和平区城建房屋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沈阳市大众纺织品批发站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邮电局

辽宁省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敬东 单位:
此案是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一起类型较新的房地产案件。传统的商品房买卖结算价是以有关部门审定价格为准。此案双方签订协议时处在传统的商品房买卖时期,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商品房价格放开,由有关部门审定价格变为双方自行议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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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沈民初字第66号。
二审调解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辽民终字第40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2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大众纺织品批发站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XX大街XX村XX号。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2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邮电局退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XX街X段X号。
被告(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城建房屋开发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东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连芝辽宁省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子昌辽宁省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洋;审判员:马景福张景和。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传宝;代理审判员:刘敬东姜凤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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