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长沙公司诉长沙客车厂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湘法民申字(1991)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涛 单位:
本案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建湘中路原140号房屋产权的归属。一审原告所依据的理由是,虽然讼争房屋没有明确写入双方的买卖合同,但从双方在转让产权过程的整体来看,讼争房屋产权已根据买卖合同转由一审原告享有;被告所依据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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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东法房土字第5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长法民二字第280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湘法民申字(1991)第24号。
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提字第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长沙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魏某1,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异湘湖南省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长沙客车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厂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米星湖南省长沙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阳建国。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自军;代理审判员:黄丽华龙新国。
再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桥先;审判员:何英才;代理审判员:曹道成。
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宏武;代理审判员:金民珍冯晓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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