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劳动服务公司诉山东省商业综合公司等商品住宅楼连环购销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济南福兴实业总公司

山东煤炭多种经营营销公司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巾帼实业总公司

经济开发中心法律事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事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东哲 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亦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过去所没有的新情况。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如何认定案件性质,如何适用法律,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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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事字第37号。
2.案由:商品住宅楼连环购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省煤炭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某,男,42岁,山东省济南福兴实业总公司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诉讼代理人:孙某,男,50岁,山东煤炭多种经营营销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山东省商业综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栗某,男,40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诉讼代理人:李岩松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巾帼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炳君山东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新世纪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山东省巾帼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某,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经济开发中心法律事务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文迁;审判员:庄敬敏郭光亮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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