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村民委员会诉金某集资建房合同案
案由:
集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枝江县马家店镇滕家河市场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彬 单位:
1.集资建房问题的初步认识。
集资建房是以解决住宅、经营场所(包括临街门面)为目的,采取集资的形式建筑房屋,集资人享有使用某部分房屋的分配权。它的法律性质,既不同于房屋买卖,也不同于房屋租赁。要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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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1994)枝民初字第50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民终字第467号。
2.案由:集资建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X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枝江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男,汉族,湖北省枝江县马家店镇滕家河市场经理,住枝江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左某,男,汉族,住枝江县XX镇XX村。
被告(上诉人):金某,男,2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县XX镇X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金某1,男,住枝江县XX镇XX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徐清涛。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仕和;审判员:郑文堂;代理审判员:胡振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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