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福鼎县秦屿供销合作社房屋优先购买权案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

福鼎县秦屿供销合作社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23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家林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康湖街279号房屋的产权性质,也就是说该房屋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按份共有还是双方各自所有。根据法学原理,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一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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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1993)鼎秦民初字第06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2337号。
2.案由: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61岁,汉族,福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福鼎县XX镇XX街X号。
诉讼代理人:何建安福建省福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县秦屿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第三人:陈某,男,49岁,汉族,福鼎县人,农民,住福鼎县XX镇XX街X号。
第三人:陈某1,男,30岁,汉族,福鼎县人,福鼎县秦屿供销合作社职工,住福鼎县XX镇XX街X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振西;审判员:甘正团;人民陪审员:李阿文。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家林;代理审判员:沈鸣鸣杨杰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4日(经福鼎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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