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屿思成教育基金会诉塘坪村委会房屋返还案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任云霄县列屿思成教育基金会

任云霄县云陵镇塘坪村委会

文书字号: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4)云民初字第2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川闽 单位: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裁定是正确、恰当的。
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因此讼争房屋虽系汤氏族亲在解放前共同出资兴建的,但在土改中已被土改队列为公产房进行分配,所有权已发生变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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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4)云民初字第212号。
2.案由:房屋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云霄县列屿思成教育基金会。
诉讼代理人:汤某,任云霄县列屿思成教育基金会主任。
被告: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塘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云霄县云陵镇塘坪村委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珍;审判员:周川闽;代理审判员:方建权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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