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李某等宅基地确权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梧州汽车公路段

八步汽车站

八步汽车站

贺县矿乡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梧地民再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献年 单位: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这表明,城市私有土地逐渐向国有转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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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1992)民判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梧地民终字第68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梧地民再终字第10号。
2.案由:宅基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某,男,69岁,汉族,梧州汽车公路段退休工人,住贺县XX镇XX街X号。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男,67岁,汉族,八步汽车站退休工人,住贺县。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1,男,60岁,汉族,八步汽车站退休工人,住贺县。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2,男,50岁,汉族,贺县矿乡局职工,住贺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耿;代理审判员:刘建泉罗耀。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焜;审判员:黄家胜;代理审判员:杨远华。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献年;审判员:屠延南李美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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