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诉上海联民食品厂经营部赵巷分部等相邻关系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新宜驼毛厂

在上海市青浦县赵巷镇法律服务所

上海联民食品厂

上海联民食品厂经营部赵巷分部

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4)青民初字第4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海东 单位:
本案纠纷的性质属相邻权纠纷。本案的被告高某和方某,为了自己的经营所需,擅自在自己天井围墙基础上搭建缺乏安全系数的楼房,严重影响和妨碍了原告家的通风、采光;而且被告在搭建的楼房内安置的2台大功率的制冷设备所发出的震动和噪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4)青民初字第472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194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在上海新宜驼毛厂工作,住上海市青浦县。
原告:姚某,女,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县。
诉讼代理人:王伯仁,男,上海市青浦县赵巷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联民食品厂经营部赵巷分部,地址:上海市青浦县赵巷镇赵兴西路11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1,负责人。
被告:高某,男,1958年4月12月出生,汉族,在上海联民食品厂工作,住上海市青浦县。
被告:方某,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联民食品厂经营部赵巷分部承包人,住上海市青浦县。
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正;代理审判员:浦雪明陈平平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