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等征用石场补偿损失案
案由:
补偿贸易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惠阳淡水黄皮径长窝石场

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汕高速公路筹建处

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惠阳市交通局

广东省惠阳市法制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惠中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志文 单位:
处理本案首先应解决一个程序问题,即本案应属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此,法院还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认为本案应属民事诉讼。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必须是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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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惠中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征用石场补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6年生,住惠阳市XX镇XX巷XX号。系惠阳淡水黄皮径长窝石场场主。
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惠阳市XX镇XX区XX村。
诉讼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503号东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某,广东省深汕高速公路筹建处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文明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政府,地址:惠阳市淡水镇金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市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广东省惠阳市交通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骆某,广东省惠阳市法制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日贵;审判员:黄仕来;代理审判员:许优如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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