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汪某等诉贵阳泰华私营编织机经营部买卖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交通厅蓄电池厂

贵州省攻进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攻进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政通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民族学院

贵州省政通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副食品公司

贵阳中医学院

贵阳富源木材加工厂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鸿烈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少见的消费者败诉的集团诉讼案件。从案件情况分析,原告指认S型编织机系假冒伪劣商品与质证事实不符,是其败诉的直接原因。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上诉人分别作出调解、准予撤诉、视为撤诉、驳回上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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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筑民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高民终字第3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甄某、汪某等207人。
原告代表人(一、二审):甄某,女,37岁,汉族,贵州省交通厅蓄电池厂职工,住贵阳市XX大道。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露蕾贵州省攻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肖坤涛贵州省攻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忠贵州省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表人(一、二审):汪某,女,40岁,汉族,贵州省民族学院职工,住贵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中陆贵州省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表人(一审):马某,女,38岁,汉族,贵阳市副食品公司职工,住贵阳市XX路XX号。
原告代表人(一、二审):翟某,男,45岁,汉族,贵阳中医学院职工,住贵阳市XX路XX号。
原告代表人(一、二审):李某,男,45岁,汉族,贵阳富源木材加工厂职工,住贵阳市。
被告(被上诉人):贵阳泰华私营编织机经营部,地址:贵阳市遵义路省展览馆内。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禹小东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朝华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鸿烈;审判员:李红娅;代理审判员:刘继普毛开银肖军。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厚仪;审判员:杨跃华;代理审判员:唐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16日(因须办理公告和产品质量检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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