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华侨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3)东民初字第15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燕 单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华侨大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1992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长期住房协议,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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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3)东民初字第1531号。
2.案由:房屋租赁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48岁,香港荣滨企业公司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原住北京市。
诉讼代理人:蒋兆康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一丁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侨大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世华北京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代理审判员:孔卫国韩毅冰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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