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博白南方宾馆赔偿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玉地民终字第3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建志 单位:
从本案的事实看,寄托人在被告宾馆住宿期间,将被盗摩托车寄托给了被告履行值勤安全的保安人员保管,原告提出要约,被告工作人员承诺予以保管,这是一种有效而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中的寄存合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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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4)博民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玉地民终字第373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人,住河池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兴松博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博白县南方宾馆,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北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庞宝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建志;审判员:蓝华文;代理审判员:刘庆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合勋;审判员:黄伦禄;代理审判员:苏伟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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