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毛某合伙合同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都县邵伯甘棠船舶修造厂南塘分厂

江苏省江都县邵伯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江都县邵伯法律服务所

江都县邵伯甘棠船舶修造厂南塘分厂

江苏省江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未到约定期限而终止个人合伙合同的纠纷。它在适用法律上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这种合伙关系能否终止;第二,提出终止合伙的一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对合伙终止时的财产的分割,没有具体约定的,应如何分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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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1993)江民初字第80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终字第233号。
2.案由:散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都县邵伯甘棠船舶修造厂南塘分厂合伙人,住江苏省江都县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春林,江苏省江都县邵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吴爱智,江苏省江都县邵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毛某,男,1942年9月14日生,汉族,江都县邵伯甘棠船舶修造厂南塘分厂合伙人,住江都县XX镇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沈志斌江苏省江都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名琪;代理审判员:周明祥王春发。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俞明;代理审判员:徐生炉王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9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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