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储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都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江都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终字第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纪晓东 单位:
1.本案是农村建房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储某与钱某达成口头建房协议。储某作为召集人与曹某、韩某1、朱某等瓦工之间构成共同承建人,而不具有雇用关系。雇用关系是指雇工与雇主之间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如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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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1993)江民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扬民终字第20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女,1953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都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韩某(系谢某之夫),个体瓦工,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储某,男,1946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许瑞龙江都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曹某,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被告(上诉人):韩某1,男,1965年阴历7月14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被告(上诉人):朱某,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茂林,男,江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都县XX镇XX村。
诉讼代理人(一审):苏某,男,住江都县XX镇XX村。
被告(被上诉人):储某1,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被告(被上诉人):储某2,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江都县XX镇XX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福;审判员:帅子峰姚国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愈明;代理审判员:幻晓东王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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