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1993)名民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子清 单位:
本案处理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所有证人均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原告之法定监护人放弃对临时监护人的赔偿请求,并同时放弃向被告追偿伤残补助费。
关于证人资格问题,受诉法院主张未成年人在其智力允许范围内可以充当证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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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1993)名民字第13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住名山县XX镇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叶某1,男,生于1959年2月13日,汉族,住名山县XX镇XX村X组,农民,系叶某的父亲。
被告:郑某,男,生于1980年5月28日,住名山县XX镇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郑某1,男,生于1954年11月30日,汉族,住名山县XX镇XX村X组,农民,系郑某的父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剑;助理审判员:程彬罗孝富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1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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