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陈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中亚印染有限公司印染车间

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经济协作办公室信息服务中心

新疆纺织集团公司二厂拼粘车间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4)水民初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清霞 单位:
本案当事人之一主张在租机后已退伙,但又不能举证证明在“退伙”时已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清算协议,故法院在审理时并不排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与本案涉及的侵权纠纷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分清法律关系的不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4)水民初字第275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新疆中亚印染有限公司印染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刘建辉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乌鲁木齐经济协作办公室信息服务中心聘用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无固定工作,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被告:朱某,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新疆纺织集团公司二厂拼粘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清霞;审判员:宋文玲;代理审判员:张桂丽
6.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