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994)水民初字第27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新疆中亚印染有限公司印染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刘建辉,乌鲁木齐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乌鲁木齐经济协作办公室信息服务中心聘用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无固定工作,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被告:朱某,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新疆纺织集团公司二厂拼粘车间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XX街道XX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清霞;审判员:宋文玲;代理审判员:张桂丽。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3年3月借款购买6台麻将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单价3800元,总价值22800元。4月初,三被告合伙承租6台游戏机开办游戏厅。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300元,先由被告试用1个月至2个月后,双方签订文字租赁协议。可被告承租半月余,私自将6台游戏机低价出售。原告得知此情多次追要机款,被告互相推诿。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游戏机款228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陈某辩称:与被告张某、朱某合伙开办游戏厅,承租原告6台游戏机是事实。由于被告朱某退伙时拿走原告一台机子的电脑板,才与被告张某商定出售原告5台游戏机和1台机壳,得款分成。后在原告追要时,被告陈某向被告朱某借款15000元偿付给原告,并有见证人,当时已明确表示此案已了结。
3.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只负退还2台半游戏机款的责任。
4.被告朱某辩称:合伙承租原告6台游戏机是事实。可租机后我就退伙,我只拿走原告一只机内电脑板,所以只承担赔偿电脑板的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经法院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查明:
1994年3月原告购买6台游戏机,价款计22800元。4月初,三被告向原告合伙承租6台游戏机,口头约定每月租金1300元,试用1个月至2个月后,再签订文字租赁协议。承租后被告朱某退伙并带走原告1台游戏机电脑板。4月中旬后,被告陈某和张某擅自决定把原告5台游戏机和1台机壳全部低价出售,得款104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
被告陈某提出,在出售原告游戏机后,向被告朱某借款15000元,已付给原告。对这一情节,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因外出未到庭,由被告张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没有提及被告陈某借款和还款的情况。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陈与朱当庭核实时,朱虽表示陈有借款的事,但不知作何用。又经庭审完毕后核实,二被告在借款时间问题上陈述不一,又无文字借据单证。对被告陈某是否曾向原告还款一节,法院通过调查所提供在场人的证言,所有证言均不明确。
上述事实,有原告购买6台游戏机的价款凭证,原、被告认可租赁游戏机的事实。被告擅自出卖游戏机及被告陈某提供已偿付给原告15000元的核查过程的全部笔录在卷证明。
(四)判案理由
1.原告因购买游戏机而合法拥有该游戏机的所有权。只有原告可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而被告承租原告的游戏机后,擅自处分并分掉得款,构成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明知6台游戏机属原告所有,却故意实施损害原告财产的行为,故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照价赔偿。
3.被告朱某称其合伙承租游戏机后即退出合伙,仅带走原告1台游戏机电脑板,而且没有参加合伙出资结清,故不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朱某带走财产的数量只意味着合伙中个人出资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但这是合伙的承担按份之债,这种比例关系对外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不影响合伙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都有义务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4.对被告之间合伙关系与本案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做为同案同一法律关系合并审理。
(五)定案结论
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张某、朱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许某6台麻将游戏机总价款22800元。
2.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则加倍偿付延期期间的利息。
3.本案受理费922元,由被告陈某、张某、朱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当事人之一主张在租机后已退伙,但又不能举证证明在“退伙”时已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清算协议,故法院在审理时并不排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与本案涉及的侵权纠纷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分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公正处理,这是正确的。
(杨清霞)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37 - 73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