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重庆晚报》社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6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放临 单位:
严格审查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单位的基本职责,违反此项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广告经营者未履行有关查验义务,是否就必然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是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定案结论的主要分歧所在。我们认为,广告经营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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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3)中字民初字第1915号;
二审调解书: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678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30岁,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石某(系原告之妻),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勇四川省重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晚报》社,地址:重庆市市中区解放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伊某,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石某1,男,《重庆晚报》社经济宣传部副主任,住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绍文四川省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舟;人民陪审员:廖其珍车俊贤。
二审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元友;代理审判员:张应君谢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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