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上海市新浦物资经营公司杨高路回收站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一粮食仓库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保卫处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法律顾问处

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2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本案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回收站卖出的商品应是废品,但杨高路回收站将性能好的、留有气体的、可正常使用的灭火机卖给李某,与其应出售废品这一特征不符,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现在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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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244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终字第1230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21年1月17日生,汉族,上海市第一粮食仓库退休职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男,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保卫处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系张某之女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男,上海市邮电管理局法律顾问处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新浦物资经营公司杨高路回收站,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路1041一乙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麟翔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三标;代理审判员:严伟国王艳萍。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中伟;代理审判员:唐玉珉陶永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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