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新武东村村民委员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民二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振声 单位:
本案是因原告被被告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电击伤致残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引起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民事责任及其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尽管各持己见争议较大,但经二审审理,终于作出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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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3)洪和民初字第10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民二终字第131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男,5岁,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现暂住武汉市洪山区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原告肖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卫兵石磊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新武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武东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瞿汉春。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和平;审判员:童庆才;代理审判员:汤晓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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