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四川省黔江地区轮船公司返还财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民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但定性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萤石是埋藏在淤泥、垃圾、河沙之中的,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二审法院则认为是所有人抛弃之物。从事实上看,二审法院的认定正确。
彭水港常年有萤石以汽车运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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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彭法民初字第7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民终字第148号。
2.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某,男,45岁,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该县XX镇XX街XX号。
诉讼代理人:肖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黔江地区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钟某,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码头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石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大顺;审判员:向福树陈知普。
二审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开源;审判员:李兴才;代理审判员:池洪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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