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冶金工业部长沙冶金设计院兼职收入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冶金工业部长沙冶金设计院

长冶院

长冶院

长冶院

长冶院助理

湖南省金球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机床厂

湖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长中民终字第4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迪善 单位:
这是一起兼职收入纠纷案件,原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业余兼职,这是该案的争讼焦点。什么是兼职,顾名思义,在本职工作8小时之外的第二职业工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业余时间所从事的工作。从该案的事实来看,原告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兼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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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南民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长中民终字第463号。
2.案由:兼职收入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冶金工业部长沙冶金设计院(下称“长冶院”)高级工程师,现已退休。
原告(上诉人):江某,男,长冶院工程师。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长冶院工程师。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长冶院工程师。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长冶院助理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熊某,男,湖南省金球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熊某1,男,长沙机床厂工人。
上述两代理人均为五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冶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成光海朱军湖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有普;审判员:王迎礼;代理审判员:彭伟。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毅;审判员:黄超美;代理审判员:文春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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