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无线电厂诉金某除名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民终字第3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三弟 单位:
本案诉争的焦点是金华市无线电厂对金某有没有除名权,即除名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问题。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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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4)婺民初字第42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民终字第332号。
2.案由:除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华市无线电厂。
法定代表人:韦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沙震定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某,女,33岁,中外合资金通电子有限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郭妙玲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文盛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外合资金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骆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副书记。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庆伟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伟庆;审判员:楼小平吴琅宵。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三弟;代理审判员:吴超英高国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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