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等诉郭某等侵害著作权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轻工业部武汉设计院

武汉科技情报中心翻译公司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冶金部武汉勘察研究院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学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

华侨出版社

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民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振声 单位: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实质性问题是原告等人在事实上翻译了由陈某所著的《香梅之路》一书的部分章节,对其所译的这部分章节该不该享有著作权的问题,这里既有事实方面的问题,也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对此,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认识:
1.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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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武民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民终字第90号。
2.案由: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邵某,男,37岁,轻工业部武汉设计院翻译。
原告(上诉人):苑某,男,56岁,武汉科技情报中心翻译公司工程师。
原告(上诉人):曹某,男,29岁,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干部。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50岁,冶金部武汉勘察研究院翻译。
诉讼代理人(二审):郭某1,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吕某,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男,61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副主席。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华侨出版社编辑。
诉讼代理人(二审):高柏森,庹洪绪,湖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科学技术情报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毅;审判员:童庆才毛和平。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张爱阳;代理审判员:伍荣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6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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