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案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现任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广西大学法律系

广西煤炭工人报社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加兰 单位:
上诉人(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一审程序中,诉称被上诉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侵犯其作品版权的行为,要求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显然不当。因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制作过程和结果并没有一般作品(著作)独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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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127号。
2.案由: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编辑、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桂宽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傅某,女,现任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副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1,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某,广西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诉讼代理人(一审):覃某,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达群;代理审判员:钟定红罗宝龙。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生昌;审判员:周绪勋汪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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