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鸿泉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知初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涂育诚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台湾企业诉大陆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主要在于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以及如何认定台湾企业从台湾提交的证据效力。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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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闽知初字第03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台湾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建敏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薛命喜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鸿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军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翠红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伟;代理审判员:杨建民叶毅华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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